澳門之離岸法例在1999111日正式生效。離岸金融業是澳門金融管理局所審批及監管,而離岸服務業則由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以下簡稱「貿促局」)所審批及監管。



從事離岸服務業之基本條件
投資者必須首先得貿促局之許可方可在澳門從事離岸服務業。在澳門經營離岸服務業必須遵守以下之條件,包括:
(一)只採用非澳門幣為交易及結算之貨幣;
(二)只針對非澳門特區居民為銷售對象;
(三)只針對非澳門特區市場。

投資者必須根據澳門之商法典進行登記及註冊離岸機構,名稱必須包含澳門離岸商業服務或澳門離岸輔助服務,以便從事離岸服務業,而公司之組織章程及規條也需一并呈交貿促局。離岸機構也必須聘請在澳門註冊之核數師或核數公司來審核公司之會計賬目,然後再遞交該審核報告給予貿促局。此外,不論是否澳門特區居民,兩者皆可申請在澳門經營離岸服務業。

經營離岸服務業之稅務優惠
澳門離岸服務業所享受之稅務優惠是十分優厚及達到國際標準的。因從事離岸服務業而得到的全部利潤,離岸機構將不用繳付任何稅項,包括利得稅、營業稅、遺產及贈與稅、物業轉移及印花稅。

此外,獲准在澳門定居之離岸機構領導及專業技術人員,他們可以豁免繳交在離岸機構工作首三年之薪俸稅。

成立離岸機構之方式
在澳門之離岸機構需要用以下其中一種方式註冊成立:附屬機構或分支機構形式。附屬機構具備法律人資格,所屬之債務將不影響其控股公司或股東。它擁有自己之組織章程及規條。相反,分支機構不具備法律人資格,所屬之債務將由其控股公司負責。它的組織章程及規條和它的控股公司之組織章程及規條是一樣的。

根據澳門之商法典,一般有限公司之最少註冊資本為澳門幣25,000元正。因此,離岸機構之最少註冊資本額為澳門幣25,000元正。此外,離岸機構必須由最少一名股東及董事所組成。

離岸機構之種類及業務
離岸機構分為兩種:離岸商業服務機構(國際上一般稱為國際商業公司-IBC)及離岸輔助服務機構。離岸商業服務機構可以對任何單位提供服務,不只局限于其控股公司。相反,作為離岸輔助服務機構,它只可以向其控股公司提供服務。

離岸服務業之分類
離岸機構可以從事下列任何一項或以上之離岸服務:

數據庫業務
資訊設備顧問
數據處理
研究及開發業務
船隻及航空器經營及管理服務
資訊顧問及程式編寫
技術試驗及分析業務
行政及檔案支援業務



成根據1999年11月1日實行的《商法典》規定,在澳開業之人仕可選擇下列形式經營:

(a) 個人企業主
這種商業形式是指獨資商人--就是一個人以自己名義自行或透過第三者經營--商業企業。他/她需要獨自承擔債務,不過可選擇是否在商業登記處登記。

(b) 公司
公司成員以提供財產(金錢或勞務)作為公司組成之資本,共同從事盈利之經濟活動,再將盈利分配予股東。

(c) 經濟利益集團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業企業在不影嚮其法人資格的情況下,以促進或發展彼此之經濟活動、又或改善擴展彼此之經濟活動之成果。


公司有以下類別和特徵:

公司類別

股東人數

註冊資本

出資方式

商業名稱
強制性附稱

無限公司

二人或以上

不設上下限

以認購出資額方式出資

無限公司
(S.N.C.)

一般兩合公司

最少一位無限責任股東與最少一位有限責任股東

不設上下限

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都以認購出資

兩合公司
(S.C)

股份兩合公司

最少一位無限責任股東與最少三位有限責任股東

下限為125,000美元,並不設上限

無限責任股東以認購出資額方式出資,有限責任股東則以認購股份方式出資

股份兩合公司
(S.C.A.)

有限公司

最少兩人或最多三十人組成

下限為3,125美元,並不設上限

以認購股份方式出資,每股票面值為125美元或其12.5美元倍數

有限公司
(L.D.A.)

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

下限為3,125美元,並不設上限

公司資本以獨一股構成,其他情況同上

一人有限公司
Sociedade
(Unipessoal Lda.)

股份有限公司

由最少三人組成

下限為125,000美元,並不設上限

公司全部資本分為股份,以股票代表每股價值相等且不少於12.5美元

股份有限公司
(S.A.)


有限公司是最為廣泛採用的法人團體。所有在澳門的有限公司,必須在商業及汽車登記局登記成為法人團體;並需在開始營業前領取營業登記證。

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的,依據澳門法例之規定成立,其組織架構必須最少有1名股東,1名董事,其身份是可重疊的,例如:甲方及乙方共同籌組一家有限公司,雙方均出資且成為管理者,那麼他們之身份則是公司之股東兼董事,另一方面,其中一人更可兼任公司秘書 。

"有限責任"並非對公司本身而言(有限公司在有足夠資產的情況下,須對本身的債務負全責),而是指當公司結束時,其股東須負的責任。有限公司與股東是獨立的法人個體,股東無須為有限公司的債務負責。

註:兩名股東及董事都不一定要是澳門居民。

經營離岸機構之費用

獲准在澳門經營之離岸機構需要向貿足局繳付設立費-澳門幣5,000元正,及每半年繳納一次運作費,由澳門幣5,000元正至澳門幣15,000元不等 ( 只 適用於離岸商業服務機構 ),或澳門幣3,000元至澳門幣10,000元不等 ( 只 適用於離岸輔助服務機構 )。這些收費相對其他地區或國家所收取之離岸服務費用是十分之優惠的。

離岸機構運作收費標準如下﹕

離岸商業服務機構 運作費
註冊資本額 : 澳門幣25,000元至澳門幣100,000澳門幣5,000
註冊資本額 : 澳門幣100,001元至澳門幣1,000,000澳門幣10,000
註冊資本額 : 澳門幣1,000,001元或以上澳門幣15,000

 

離岸輔助服務機構 運作費
註冊資本額 : 澳門幣25,000元至澳門幣100,000澳門幣3,000
註冊資本額 : 澳門幣100,001元至澳門幣1,000,000澳門幣6,500
註冊資本額 : 澳門幣1,000,001元或以上澳門幣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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